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日常生活中,因夫妻一方赌博、信用卡等债务,导致无辜的配偶含辛茹苦为其还债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一起来看看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
针对非举债方。因为相对于举债方,非举债方对债务用途没有那么清楚,所以司法实践具体操作中,非举债方只需要证明到自己以及家庭没有享受到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可,无需像举债方一样达到高度盖然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非举债方只需要要证明自己以及家庭没有受益即可。被举债一方只有从该笔债务中获益才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获益可能是自己本身也可能是家庭,否则就是个人债务。
债权人区分情况考虑。具体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前半部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而,一旦夫妻双方对债务有共同意思表示时,债权人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证明夫妻是共债共签。
情况二,《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后半部分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婚姻内部关系是私密关系,外人不容易察觉也不容易证明,所以为了缓解债权人举证压力,对于证明该项债务用于“日常家庭所需”,债权人只需要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有初步证据即可。
情况三,针对《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债权人这时候举证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否则会加重非举债方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举债方也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首先由举债方证明存在夫妻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项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这既考虑了夫妻身份关系,保护了非举债一方配偶的权益,又考虑了交易安全,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非举债方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证明并不存在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提供证据否认借条的真实性或借款并未实际交付
借款的形成是否有违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若举债方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非举债方对此两项内容举证充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若债权人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当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夫妻双方均主张债务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的:若夫妻双方能证明夫妻无举债合意或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该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否则,应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夫妻双方均主张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的:首先应由举债方举证,而非举债方只需证明对借款不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可。
若举债方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非举债方未完成的,应认定为非举债方个人债务,若举债方未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非举债方完成了的话,应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若双方均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首先,“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如果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很难完成。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或者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资、进行非法经营等),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最后,还要注意保护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至于何为“无过错的善意”,是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情形,如借条上所写借款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数额 较小,借款后夫妻另一方知晓后并未表示反对等。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也理应得到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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